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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假盐案”公益诉讼获赔16万元
时间:2018-05-10 17:10: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余毅菁 通讯员粤消宣 即日起,广东数宗假盐案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了!近日,由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获胜诉,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据了解,2014年10月,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国家许可的情况下,用工业盐生产并销售未加碘食盐,其间共卖出食用盐1000箱左右,每箱40包共计20公斤;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调查显示,假盐最终多被销往广州市白云区的批发市场及一些流动饮食档(如烧烤档等)。2016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分别对多宗生产销售假盐罪犯作出获刑判决。

  去年10月26日,省消委会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邓某辉等多名被告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省消委会于2017年10月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历时近半年的“假盐”公益诉讼有了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支持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

  释疑

  16万元赔偿金将如何处理?

  法院托管,等受害人申请赔偿,过3年诉讼时效后上缴国库

  16万元赔偿金如何处理?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作出解释,考虑到省消委会虽然作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而是属于消费假冒伪劣食盐、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于是主张,在赔偿金的处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联书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凡是该三宗案件的关联受损者,均可以在这3年内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获得赔偿。

  据悉,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自2014年新消法赋予公益诉讼职能以来,第一家成立“消费公益诉讼律师团”,并提起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消费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消协组织提起),广东提起6件,占比50%;有判决结果的6件,其中广东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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