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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运输过程中给动物“乱注药”
时间:2017-03-01 11:16:56 来源:中国食品报

  据新华社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公告指出,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

  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农药兽药残留问题仍是食品安全的最大风险之一。公告强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其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等畜禽肉。

  公告指出,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严把畜禽肉和水产品进货关,应严格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验记录。

  公告强调,所有规模化的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应逐步建立相应稳定的供货渠道,并进行供应商审核,签订质量协议,进货时查验,确保购进原料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产品召回和通知情况。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对抽检中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监管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线索或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的信息,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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