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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时间:2016-02-13 22:39:43

  “生命最初1000天”,是改善营养的机遇窗口,对一个人的一生健康非常关键,这已经是全球的共识。孕期和哺乳期营养缺乏,必将对胎儿及儿童今后的发育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孕妇和乳母的营养与健康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关键。日前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对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做了详细规定。这一标准对于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规范生产,确实保证孕妇及乳母的营养需求,起到重要作用。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术语和定义

  2.1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 技术要求

  3.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每日份推荐量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最大每日份推荐量为50 g。

  3.2原料要求

  3.2.1 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3.2.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3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4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 感官要求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3.6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8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 脲酶活性

  含有豆类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标识

  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 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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